第四十八条

有效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全体和解债权人及同意和解协议的担保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