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自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