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同意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的,应当在和解协议草案提出后一个月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债权申报期不计入该期间。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管理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上就和解协议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债权人的提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