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相关权利人在重整前已经同意债务人预先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已经达成相关协议,在重整程序中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减损相关权利人权益的,经相关权利人向管理人明示,相关权利人可以不参与重整程序中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视为其同意重整程序中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先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预先达成的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相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的;
(二)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的;
(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表决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