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第五章 重整第四十一条有效申请重整前,债务人可以预先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征求相关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协商签订协议。重整程序中,申请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将预先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或者将预先达成的协议内容直接纳入重整计划草案。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沿用预重整已有的工作成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