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