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第五章 重整第三十三条有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