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在境内外所有的货币、实物以及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虚拟财产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