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