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