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