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资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