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资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资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资江保护事务,加大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组织实施跨区域协作保护相关工作,落实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资江保护的具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资江保护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对资江保护相关事宜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