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保护,推进落实田长制,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广保护性耕作和测土配方施肥,对农业投入品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黑土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分布于林地、草原、湿地范围内的黑土地保护利用和沙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黑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黑土地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和电商平台黑土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道路上运输黑土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其所属部门负责黑土地保护利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