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将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