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建设活动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剥离表土。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省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黑土地表土剥离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黑土地表土剥离、存储、交易、专项回收利用等管理机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活动占用黑土地表土剥离进行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