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黑土地利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黑土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结合区域特征,坚持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用养结合、绿色发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