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粪污的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和综合利用管理。

禁止向黑土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