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