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以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为标志的土地,分布于耕地、园地、林地、草原、湿地、河道、湖泊等范围内,主要包括黑土、黑钙土、暗棕壤、白浆土、草甸土、水稻土等土壤类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