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同区域资源分布、自然生态等差异化特征保护黑土地。在三江、松嫩平原地区对耕地、草原、湿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在大小兴安岭和东部山地地区对耕地、林地、湿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