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黑土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黑土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