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黑土地保护利用相关人才,建立人才交流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基层实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