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灯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学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以下简称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废弃物等易腐垃圾,主要包括食材废料、剩饭剩菜、骨头、菜根菜叶、果皮、废弃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