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