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本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场以及产生厨余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源头减量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