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和升级。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