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的现状分析;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设时序,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