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