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与接收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