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业务标准、技术规范,收集与整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