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集与整理第十二条有效各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业务标准、技术规范,收集与整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