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集与整理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收集、整理和移交事项,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