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据耕地质量建设标准,推进大中型灌区改造、小流域综合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土地整治、土地复垦、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项目建设,提高耕地质量。耕地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耕地质量建设工作,协助落实建设灌排渠系、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占地。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