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海关、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