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禁毒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制定禁毒工作的具体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开展禁毒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