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非法种植、买卖毒品原植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种毒品原植物的宣传教育和踏查工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强制铲除,并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