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公安机关批准,原决定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