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五)初次查获吸毒成瘾严重的。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但应当与其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