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申请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并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省卫生健康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治疗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以及戒毒人员的管理,保障医疗场所正常开展工作。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患严重疾病的,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经征求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后,积极联系戒毒医疗机构,开展疾病救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