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并通知原决定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