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资江流域各级河湖长应当依法履行河湖长职责,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资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