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资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资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建立并落实资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资江保护管理职责。
资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资江保护的具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资江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资江保护工作。鼓励将资江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