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处理:
(一)在禁止区域建造坟墓;
(二)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建造活人坟墓;
(三)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重建、扩建为大型坟墓;
(四)遗体土葬;
(五)将骨灰装棺土葬。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