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区内的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规定的丧事活动场所举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公民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者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