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遗体火化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逝者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自愿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的除外。

遗体因特殊原因需要运出本市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遗体外运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

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