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应当符合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