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保证森林防火安全的前提下,规划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