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挖掘传统特色文化,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遗迹等开发文化旅游产品。

鼓励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民间艺术、手工艺等开展民俗旅游。鼓励利用传统节日开展节庆旅游。

地方法规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