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市、县中心城区城市管线的规划与建设、安全与维护、信息与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