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市、县中心城区城市管线的规划与建设、安全与维护、信息与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